办理机构:市局及各分局企业注册处(科)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为级别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。 办理时限:开业(10天)其他30天 申办手续:(变更) 1、申请报告; 2、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(委托书)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; 3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; 4、依照《公司法》作出的变更决议; (1)名称变更: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; (2)经营范围变更: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,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 (3)住所变更:住所证明,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,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; (4) 负责人变更: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; 5、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; 6、《营业执照》和IC卡. 办理依据:(变更)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);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)。 |